自20世纪60年代起,为应对失能风险,荷兰、以色列、德国、卢森堡、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纷纷颁布并实施了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法案。这些国家大多遵循先立法后实施的原则,确保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行,为国民提供稳定可靠的长期护理保障。
进入21世纪,我国的人口结构正迅速迈向老龄化阶段。为积极应对由此产生的失能风险,2016年6月,我国启动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至今已有70多个国家级和部分省级试点城市或地区参与。在此过程中,政府工作报告和多项规划均明确提出了“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目标。特别是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正式提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标志着长护险制度建设已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进一步强调了“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而202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更是对长护险制度提出了新的推进要求——即“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一系列的政策导向,不仅凸显了长护险在应对老龄化挑战中的重要作用,也展示了政府推动长护险制度建设的坚定决心。
但长护险制度的全面建立离不开立法的支撑。立法不仅能为长护险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还能推动其规范化、法治化进程,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实施。因此,结合我国老龄化情况和长护险试点情况,综合分析长护险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推动长护险制度建设,也为我国应对老龄化挑战、保障老年人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长护险制度立法的迫切性&必要性
一、应对老龄化挑战
人口老龄化是新时代我国面临的现实挑战。据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2023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9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1.1%。据测算,到2035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将攀升到30%以上,社会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在老龄化进程加快的同时,失能人群的比重也在持续攀升。根据中国第四次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2015年我国失能人口总数达4063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3%,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预计这一数字在2025年将达到7200余万,2030年或将破亿。
我国面对的是超大规模、超快速度、超高水平、超级稳定的“四超”老龄化趋势,老年人对于长期护理的需求极大。
二、完善社保体系,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
失能人群的照护问题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未富先老”情况突出、社会经济不够发达、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致使我国承受人口老龄化能力不足。生育率的降低、子女数量减少、家庭结构小型化,子女照护机会成本加大,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如果有老人进入失能状态,家中的一个健康劳动力就不得不全职照护老人,从而令整个家庭进入失衡状态,失能老人的护理问题就成为养老服务中的难中之难。
因此,伴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人的医疗护理和长期照护就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三、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在人口加速老龄化的背景下,我国近3亿老年人面临的失能照护问题愈发凸显,这一问题已从过去的家庭责任逐渐转化为现今全社会共同面临的风险。若这种社会风险得不到有效应对,将可能成为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进而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功能在于“资金互济,风险分担”。它通过社会连带机制,将个人风险分散到整个社会,有效缓解“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困境,为失能老人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照护服务。
因此,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仅是对老年人权益的有力保障,更是促进社会公平、稳定和和谐的重要举措。
四、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负担
由于家庭功能的弱化和养老机构床位数的不足以及入住养老机构与入住医院二者之间在手续的便利性、康复效果的差别性等方面原因,造成老年人以入住医院来代替入住养老机构的社会现象。这一现象会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和经济水平的提高而加剧。大量失能老年人“社会性住院”,会造成医疗费剧增,可能导致医疗保险崩溃。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有效减少了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人员住在医疗机构导致的“过度医疗”和“压床”现象,释放部分医疗资源,实现医疗资源和照护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提高失能老人生活质量
质量是长期护理服务的核心与灵魂,对于任何产品或服务而言,都是其生命线。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长期护理服务而言,这一点尤为关键。
这一服务领域涉及的内容复杂、参与主体多元、服务场所隐蔽,其特性与医疗服务大相径庭,医疗服务对专业性有着极高的要求,且必须在正规的服务场所进行,可有效保障服务质量。若长护险缺乏基础性的规范与有效的监管方案,极易陷入“优保险,劣服务”的境地,甚至可能出现“有保险无服务”的极端情况。这让长护险服务成为“虚假服务”“虚假打卡”“虚假结算”等骗保行为的滋生地,严重损害长护险制度的公信力和可持续性,也完全背离了长护险制度设计的初衷。
长护险制度立法的可行性
1. 政策支持和法规基础
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和法规,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和政策支持。
在国家层面,政府已经认识到长护险在应对老龄化社会挑战中的重要作用,并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和规划,明确了长护险的发展方向和基本原则。2016年7月,人社部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在随后的7年里,不断扩大试点范围,统一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长期照护师新的国家职业标准等,这些文件强调了长护险对于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尊严的重要性,也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在地方层面,各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层面的政策指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了具体的长护险政策和法规。这些政策和法规涵盖了长护险的覆盖范围、参保对象、筹资方式、待遇标准、失能评估标准、护理服务内容等多个方面,确保了制度的有效运行。同时,根据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反馈,不断优化制度框架,确保制度的适应性和可持续性。
整体来说,长护险制度框架基本建立;筹资机制强调权责对等,形成多元化筹资来源;保障范围明确为解决基本生活护理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费用,基金支付以购买服务为主,原则上不对受益人直接补贴或发放现金;保障待遇坚持保基本,与筹资能力相适应;参保人群从城镇职工起步,具备条件的地区扩展至城乡居民;失能评估和护理服务标准不断完善。
2.我国长护险试点成果
7年来,全国逾60多个城市开展试点,覆盖超过1.7亿国民,长护险基金累计支出650亿元,年人均待遇支出约1.4万元,部分重度失能人员年均待遇支出可达3万元左右,累计约200万人享受待遇,有效缓解了家庭经济压力,提高了失能人员的生活质量,同时促进和引导了护理服务行业的发展,为长期护理保险立法提供了相对充足的实践依据。
3、国外长护险经验
外很多国家自20世纪以来,荷兰、以色列、德国、卢森堡、日本和韩国陆续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过立法规范实施长护险制度。实施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探索中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改革解决了所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实现长护险制度更稳定的发展,这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以日本为例,2000开始实施介护法,正式开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前已经历六轮深度改革。日本每一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都从法律层面入手,无论是护理服务提供者还是受益者,都能依法行事,确保每一环节都有法律的支撑。同时,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创立,使得老年护理可以从医疗保险中独立出来,减少了医疗费用的财政压力,也刺激了养老产业的发展。
总结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因此,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立法工作应从长计议,但我国老龄化问题呈现出速度快、规模大、高龄化、空巢化等特点,使得长期护理的需求更加凸显和紧迫,因此长护险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愈发突出。
立法建立长护险制度,不仅可以满足老年人口的护理需求,还可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如护理服务、康复设备等,为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新的动力。同时,通过立法规范长护险的运行和管理,可以防范潜在风险,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运行。
国家医保局表示,目前已经在49个城市进行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下一步,将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深化调研,及时总结成熟的经验做法,把长期护理保险纳入医疗保障法律规制范围、作出原则规定,并根据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实践,完善参保、筹资、待遇、管理和监督等内容,夯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础。
展望未来,随着长护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相信我国将能够更好地应对老龄化挑战,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护理服务,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美好愿景。
内容借鉴:《中国长期护理险立法审视》戴卫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
《“社会性住院”视角下我国养老服务保障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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