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印章管理办法 公安部)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印章的刻制、使用和保管,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法人代表私章发票专用章、部门印章以及党务、工会印章等。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办公室)负责公司印章的归口管理工作,印章的申请、刻制、启用、保管和缴销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进行。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保管

第四条 公司印章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刻制,其他部门、个人无权刻制公司印章。凡刻制印章的部门须填写《刻制印章申请表》,经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把表交到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规格要求统一刻制。

(一)印章刻制审批程序:

1.公司行政印章、法人代表私章以及党务、工会印章等印章的刻制由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总经理审批。

2.公司临时机构印章或其他因工作确需的印章凭公司行文或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刻制。

3.公司各类业务专用章、合同印章、财务专用章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负责刻制。

(二)印章刻制完毕,办公室填写《印章管理登记簿》并留有模板,进行存档。

(三)印章的启用:

1.公司级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发文启用,或者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公司行文启用。

2.公司其他各类专用章经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行文启用。

第五条 公司各类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配套专用设备进行存放、保管,不得出现印章无人监管的情况。

(一)公司行政印章、法人代表私章等其他公司级印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二)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负责保管,具体保管人由部门负责人明确。

(三)业务专用章、部门印章由部门专人负责保管,具体保管人由部门负责人明确。

(四)若保管人调动、离职、休假等,必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指定代管人,保管人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严格照章办事,不得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用印,严禁在各类空白纸张、各类未验审核的材料(包括介绍信、意向书、合同等)上面加盖印章

第七条 各类印章的使用:

(一)行政印章、法人代表私章用途及用印批准手续如下:

1.以公司名义印发的公文,必须由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公室在发文稿纸上盖章。

2.各部门报送上级的各类表格、名册,员工个人填写的各类表格等,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批准后,由经办人到办公室盖章。

3.各部门与成员单位、同业之间的函件等资料的用印,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经办人到办公室盖章。

4.公司员工因公出差、联系工作,需要出具固定制式的行政介绍信,由各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签字批准。此介绍信,只起证明持信人身份和联系工作内容的介绍作用,不作其他任何证明。

5.各类聘书、劳动合同、商务协议等,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统一由办公室盖章。

(二)专用印章用印批准手续如下:

1.公司及各部门对外签订业务合同、经济合同、协议等,必须经部门负责人、风控/法务意见、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加盖行政印章。

2.公司各类财务的报表、单据等,必须统一使用财务部掌管的财务专用章,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批准后用印。

第八条 使用行政印章、法人代表私章及各类用章,每次用印都必须认真填写《印章使用(外出使用)申请单》,经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后,加盖印章。

若需用印的资料有总经理签字,或总经理签字批准的其他佐证材料,如呈批件等,则需将呈批件复印交予印章专管人员留底以备查阅,无需重新填写《印章使用(外出使用)申请单》。遇紧急情况需用印,经办人应先通过电话或短信征得总经理同意并在《印章使用(外出使用)申请单》上记录后方可用印。事后经办人需找总经理补签字。

第九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出使用,印章使用部门须填写《印章使用(外出使用)申请单》,报总经理批准后两人同行方可携带外出。

第十条 公司印章不慎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告知办公室,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在公司范围内发布印章遗失或被盗通知,若有需要,进行登报声明。必要时由办公室到批准制发印章的机关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章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印章应在公司内部使用,未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对外使用。

第十二条 印章专管人员应遵守本管理办法,严格照章用印,在《印章使用登记册》做好登记、存档和保管工作,以备查阅。未按审批权限、未提交完整用印资料的,不予用印。

第四章 印章缴销

第十三条 印章废止或销毁,由印章管理部门填写《印章废止/销毁申请单》,按印章刻制申请审批程序报批后,将印章交办公室保存或销毁。办公室在公司范围内发布印章废止或销毁通知。

第十四条 印章的销毁

机构名称发生变化、机构撤销或旧印章因质量问题无法使用而需刻制新印章的,均须对旧印章进行销毁,每年销毁1次,并有2人监督销毁,同时做好销毁记录。

(一)公司级印章的销毁由办公室收回上交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二)各部门印章及临时机构印章的销毁由各单位上交办公室处理。

(三)公司其他各类专用章的销毁由印章管理部门收回交办公室处理。

(四)新印章启用、旧印章销毁,印章管理部门都要进行登记并留有印模,由经办人签字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对加盖印章审核不严、不按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擅自将印章带出使用,以及在空白的信纸、合同范本、介绍信上加盖印章的,将视情节轻重及其所造成后果是否严重,给予有关负责人、责任人通报批评、免职、辞退或除名等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除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外,并处以罚款、扣发效益工资或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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