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仅有两家单位如何进行?(竞争性磋商仅有两家单位如何进行评审)

【案例背景】

采购人将教职工子女医疗保险项目委托于我们,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采购。本项目主要是采购一家保险公司给教职工子女处理医疗保险后期理赔相关事宜的服务项目。此项目在第一次售卖文件期间共有三家公司报名,在第一次开标时间截止之前仅有两家供应商公司递交响应文件,因开标当天文件递交文件不足三家作废标处理,随及发布废标公告和二次磋商公告。而学校与之前合作单位合同即将到期,甲方担心二次报名或递交文件不足三家,影响合同续接。

【问题思考】

问题 1:竞争性磋商项目,递交文件只有 2 家,是否可以继续进行?什么样的情况下只有两家可以继续进行磋商?竞争性磋商项目,递交文件只有 2 家时,项目应当废标。

情形一: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 21 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补充知识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102 号文)

同时,国库司答疑中有明确的解答:

竞争性磋商仅有两家单位如何进行?(竞争性磋商仅有两家单位如何进行评审)

情形二: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 21 条提及到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问题 2:项目二次挂网,如果还是两家报名或递交文件,项目该如何开展?如果仍是两家单位报名或是递交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对于此情形,国库司答疑中有类似的描述:

竞争性磋商仅有两家单位如何进行?(竞争性磋商仅有两家单位如何进行评审)

问题 3:如果本项目一开始采用的方式是公开招标,二次招标仍然只有两家单位递交文件,是否可以现场转谈判?

现场转为谈判方式没有法律依据。

虽然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但是,招标文件需要按照竞争性谈判的要求重新制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代表的授权需要法定代表人重新作出变更。此外,按照现行机关内部工作程序和发文要求,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要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财政部门还要现场完成对该申请的书面批复,这几乎不可能实现。上述限制性条件使得招标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继续采购不具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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