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操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推动《深圳市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取得实效,助力深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充分释放深圳创新活力,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对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内所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后文简称“试点单位”),鼓励中央驻深试点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指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的成果(后文统称“授权成果”),也包括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等尚未申请但由试点单位享有权利的成果(后文统称“未授权成果”)。

二、管理主体

试点单位享有职务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在满足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基础上,遵循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合理合规科学开展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由试点单位技术转移部门牵头,协调内部科研、财务、国资、审计、纪检等部门,根据职务科技成果的研究和开发特点及属性,对科技成果及其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入股等方式转化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台账管理,开展资产确认、使用、处置等无形资产过程管理。

三、管理方式

(一)成果披露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主动、及时地向试点单位技术转移部门披露科技成果,披露的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技术领域、成果来源、成果形式、成果完成人、权利归属、成果所属阶段、市场应用前景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利用财政资金等单位外部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科研计划项目合同及任务书等材料,利用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研发计划书等材料。

(二)审核登记

技术转移部门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并对成果属性、成果阶段、转化状态等信息进行台账标记。科技成果台账标记可包括以下内容:属性标记包括授权成果、未授权成果;阶段标记分为研究阶段、开发阶段、无法区分研究或开发阶段;转化状态标记分为未转化、意向转化、已转化,其中已转化还可以根据技术迭代、多次许可等特点标记转化频次。

(三)阶段分类

科技成果在进行所处阶段标记时,可从以下方面实施:

1.研发活动起始点判断。技术转移部门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判断科技成果开展研发活动的起始点。例如,利用财政资金等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立项之日作为起点;利用其他企事业单位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利用试点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立项之日,或科研人员将研发计划书提交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之日作为起点。

2.开发阶段判断。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规定,当科技成果同时满足进入开发阶段条件时,试点单位可以认定该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在认定过程中应当有相关证据支持作为辅助判断,如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技术评估报告、对科技成果有明确受让单位或转化意向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本市技术交易场所出具的技术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等。在没有明确证据无法进行开发阶段判断的,则认定为研究阶段。

(四)分类管理

试点单位技术转移部门可分以下情形进行分类标记管理,财务部门依据成果阶段的分类标记进行财务记账处理。

1.未获知识产权证书或已获知识产权证书,但无明确转化意向的成果,标记为研究阶段。

2.有明确转化意向或签订转化合同等同时满足开发阶段条件的成果,标记为开发阶段。

(五)资产价值确认

科技成果处于研究阶段时,不确认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由财务部门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申请,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后,发生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科技成果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六)资产处置

科技成果处于开发阶段或因成果转让致使试点单位不再拥有权利的,由技术转移部门核实转化履约情况、权属变更原因、成果法律状态等情况,交财务部门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科技成果完成人放弃维持或因其他原因主动放弃权利的科技成果,由技术转移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即为自动放弃。完成人申请放弃的科技成果已经确定为无形资产的,由技术转移部门审核后,交财务部门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七)服务委托

试点单位应积极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开展成果登记、权属交易公证、挂牌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应为进场交易的科技成果提供科技成果确权、确价等方面的交易支撑,其出具的进场交易的专有技术或专利申请确权凭证、公示证明、交割凭证、评价报告等可作为试点单位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过程材料。

四、管理监督

试点单位内部纪检、审计会同财务、国资等部门应遵循成果转化客观规律,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符合勤勉尽职条件的,应按相应规定免除责任;并应配合技术转移部门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确保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和资产损失风险。试点单位技术转移部门应加强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的常态化管理,并向主管部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年度科技成果国有资产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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