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范本)

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保障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设备是指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包括生产用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以及维修设备等。

第三条 设备管理的基本政策是: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的措施,对公司生产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综合规划、合理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安全生产、适时改造和更新,不断改善和提高公司的技术装备水平,为公司的发展服务。

第二章 设备管理的组织和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设备由生产中心的设备能源部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能是对设备规划、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实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设备实行分级管理。

1.设备能源部负责公司生产设备的综合管理,负责设备检修计划的制订、执行及故障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生产能力,不断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完好率。

2.生产车间负责正确使用设备,做到定人、定机、定岗;及时发现设备故障,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生产班组负责定期对设备进行日常润滑保养,减少设备磨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降低能耗,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4.设备管理必须为生产工艺服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保全与保养并重”的方针,做到专业维修和操作保养相结合。

5.设备管理必须狠抓设备的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科学检修三个环节,广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提高设备产出率。

第三章 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六条 设备能源部应对公司的所有设备按照规定逐台进行统一编号,建立设备卡片和台账,建立设备档案,做到随机附件和技术资料齐全。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应及时全套翻译人档。

第七条 财务部应至少每年对所有设备进行一次复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八条 设备能源部根据设备在生产中的重要程度和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结合设备的可靠性、维修的难易程度、设备停机损失、购置原值等因素,将设备划分为重点检修设备、一般检修设备和随时维修设备。不同的设备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方式。

第九条 设备的调拨。

1.设备的调拨必须由设备能源部统一进行,各部门不得私自进行调拨。

2.调拨出的设备必须随带原有辅机、附件和技术文件。

3.各生产车间如需设备调拨的,应由车间主任填写“设备调拨申请单”,交设备能源部经理审查,生产总监审批。由设备能源部经理组织调拨双方进行设备交接。设备的调拨应报财务部备案。

第十条 设备的封存。

1.因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停用半年以上的设备应进行封存。

2.封存由设备能源部进行,封存应有明显的标识。

3.设备封存前进行一次全面维护,采取防尘、防锈和防潮措施。

4.所有封存设备都应达到设备完好的要求,并列人设备检查范围。

第十一条 设备的档案管理。

1.设备能源部设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技术档案和状态档案的管理工作。

2.设备的技术档案是指设备的安装、零部件、自制设备、特种设备、使用说明书、图样等技术资料。

3.状态档案是指设备的分布、购进和安装日期、使用年限、维修记录、调拨记录等资料。

4.设备管理员负责整理、保管本部门应归档的资料,负责与公司档案室进行相关的业务联系并及时归档本部门的资料。

5.已归档的设备档案资料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归档资料。

第四章 设备的购置

第十二条 设备能源部应广泛收集设备科技发展的资讯以及市场信息,并收集使用单位对有关设备的使用意见,为新设备的购置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 对于新设备的购置,设备能源部应提出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和维修性等要求,并对关键设备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把好选型和安装验收质量关,为设备的后期管理奠定基础。

第十四条 对于配套设备及进口设备的规划选型工作,由生产总监组织生产车间、技术部、供应部、财务部等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选购的设备应备有齐全的设备安装、使用、润滑、维修等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易损件。选购含有压力容器的设备必须“三证”资料齐全。

第十六条 设备到货后,由设备能源部组织采购部、生产车间、库管部和供方派员共同参加开箱验收,并认真做好开箱记录,按装箱单核对主设备、附件、工具、备件和技术资料,办理人库和安装手续。

第十七条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应按说明书及有关规定进行性能检查、试车和试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验收后设备能源部应负责将安装资料收集、整理、存档。

第五章 设备的使用与保养

第十八条 生产工人在独立使用设备前,必须对其进行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维护基础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设备操作人员对设备必须做到“三懂”,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四会”,即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特殊工种须持由国家劳动部门发给的操作合格证上岗。

第二十条 设备的使用管理实行定人、定机方式。对于由多人操作的设备和生产线,实行机长制,原则上机长由设备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 操作人员严格执行设备的操作规程,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范围和带故障运转。如果现场管理人员强令操作工人超负荷、超范围和带故障使用设备时,设备能源部有权制止,操作人员有权拒绝。

第二十二条 设备操作人员按时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并保证设备运行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 设备能源部应根据生产计划和设备本身的特点,实行预防检修。对于生产设备应利用一切生产空隙安排好维修和检修工作,并认真安排好大修、中修计划。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等,设备能源部应严格按

照国家相关的规定进行维修、保养、检修和报检。

第二十五条 设备的保养由操作工的日常清洁保养、维修工专业维修保养加中修、大修计划检修三部分组成。设备能源部根据设备情况制定保养的内容、时间、责任人,对由于保养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失或事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设备的日常保养以操作工为主,操作工应当按照设备能源部制定的设备日常保养要求和规定进行保养,预防设备的损坏和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维修工和操作工严格按照润滑周期表执行加油润滑,落实“五定”(指定时、定点、定量、定质、定人)管理,防止设备断油。

第二十八条 车间主任、设备能源部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设备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设备的维修

第二十九条 设备发生故障,操作工人不能解决时,应立即填写“设备报修单”通知设备能源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排除,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三十条 在接到设备报修以后,设备能源部经理应根据设备的故障程度和原因,派出相应的维修人员前往车间进行修理。

第三十一条 维修人员在维修完毕后,应通知使用单位的员工进行验收,并在报修及验收单上签字,对维修用时和维修材料进行确认。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司现有技术力量无法完成的设备报修,应由技术员填写“外协修理申请单”,经设备能源部经理审核后,报生产总监审批。外协修理申请单应详细注明维修设备的名称、故障原因、外协厂家和预计费用。

第三十三条 在维修完成以后,使用部门和设备能源部应当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对重大设备改造和大修后的验收还要有技术部门参加。

第三十四条 对于经常发生故障的部位,设备能源部应认真分析,制订改善维修措施,尽量从根本上消除故障以及发生原因。

第三十五条 设备大修、中修的检查验收。

1.设备大修、中修完工验收必须严格按说明书或大、中修计划书中规定的各项检修内容、技术标准要求进行。

2.对无法修复到出厂标准的老、旧设备,原制造有严重缺陷的设备,经过两次以上大修的设备,严重损坏过的设备,在保证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精度标准,或根据工艺要求另行制定大修的标准。

3.凡降低修理项目精度标准的设备,必须在大修、中修任务书中注明。

4.设备大修、中修后应及时进行内、外部检查,空运转试验,升压、升温试验,负荷运行试验,试生产等必要的技术性能试验,必须达到设备出厂标准和符合原安装的生产工艺要求。

5.设备大修、中修验收由生产车间、技术部、设备能源部参加,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交接单,一式三份,生产车间、技术部、设备能源部各一份。

6.验收后设备能源部应将大修、中修资料收集、整理、存档。

第七章 设备改造与更新

第三十六条 设备能源部必须根据产品发展规划,结合工艺改进和设备技术状况制订设备改造和更新计划。

第三十七条 设备改造与更新方案的审批。

1.一般设备的改造与更新,由设备能源部提出方案,报生产中心批准。

2.凡纳入新建或技改项目中的重大设备改造与更新,应由生产中心组织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设备能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设备技术改造应结合大修进行。设备更新原则上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更新。

1.经过多次大修,技术性能不能达到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2.技术性能落后,经济效果很差的。

3.通过修理、改造虽恢复性能但不经济的。

4.耗能大或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不经济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三十九条 设备更新工作应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生产总监具体负责,并应举行以设备能源部为主,生产车间、技术、质量、财务各部门参加的论证会,研究更新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设备能源部负责实施。

第八章 备品备件的管理

第四十条 备品备件是指设备维修所用的替换零部件,常用的备品备件应保持一定的库存。短缺时由设备管理员提出采购申请,设备能源部经理审核,生产总监批准。

第四十一条 备品备件由设备能源部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办理领用手续,具体单据由保管员负责保管,财务中心应定期审查所有单据和对库存物品进行盘点。

第四十二条 保管员应确定最高、最低储备量,做好备品配件定额储备管理,确保设备维修需要。

第四十三条 备品备件由维修人员提出领用申请,设备能源部经理审批,保管员按领料单发放。当备品备件进行直提、直购时,需补办申领手续。

第四十四条 设备能源部应做好领用备品备件的保管、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备品备件。

第四十五条 重要专用维修工具由设备能源部经理提出申请,生产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一般维修工具由维修班长提出申请,设备能源部经理审核,生产总监批准。

第四十六条 设备能源部应做好备品备件和维修工具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九章 设备的闲置与报废

第四十七条 闲置设备是指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停用的生产设备,设备闲置在半年以上的应进行封存管理,设备的封存和启封时必须由设备能源部和财务中心共同进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结构或技术原因长期不用,连续停用一年以上的闲置设备,应积极组织外调、出租或转让,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第四十九条 设备报损、报废条件。

1.因意外事故或灾害,造成主要部件、主要结构严重损坏而无法使用的设备。

2.制造质量低劣,达不到最低工艺要求的设备。

3.生产使用造成损坏、无修复价值的设备。

4.机器陈旧,技术性能不能满足生产要求,且无法改造的设备。

5.耗能高,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

6.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

第五十条 报损、报废设备的处理方法。

1.按现有价值整件或整机出售。

2.拆卸、转让可利用的零部件。

3.不能利用的部件按废料处理。

第五十一条 报废申请由使用部门提出,设备能源部进行专业审查同意,报设备使用部门所在系统总监审批。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还须由申请部门转财务管理部进行固定资产减损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不得将已报损、报废的设备用于生产、维修。

第五十三条 处理报废设备收入的资金,只能用于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生产中心制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设备能源部解释、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类似的规章 制度自行废止,与之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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