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8月30日创业板被否)
案例2、 万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7月14日创业板被否)
案例3、 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6日创业板被否)
案例4、 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29日创业板被否)
案例5、 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17日创业板被否)
案例6、 亚洲渔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2月8日创业板被否)
案例7、 浙江世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6日创业板被否)
案例8、 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5日创业板被否)
案例9、 淄博鲁华泓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23日创业板被否)
案例10、 四川华夏万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3月19日创业板被否)
案例11、 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6日科创板被否)
案例12、 精英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9月1日科创板被否)
案例13、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月9日主板被否)
案例14、 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5日科创板被否)
案例1: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8月30日创业板被否)
【被否理由】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发行人智慧停车运营管理业务收入增长的合理性,报告期内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原因,部分项目未保留货物签收或工程验收凭证的原因及影响;二是发行人无法核实智慧停车运营管理服务业务中业主方与管理方合作期限的原因,该项业务中折旧政策的准确性,设备投入、承包费用、人工成本、施工劳务成本的完整性;三是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部分业务原始单据不完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不谨慎,合同管理不规范。会议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
【上市委问题】
1.中青汇杰为发行人2020年第五大客户。2020年发行人与中青汇杰先后签署停车场投资运营管理合作协议、设备销售合同和软件销售合同,设备销售合同的付款期限为8年。请发行人结合上述交易的具体内容、作价依据、交付流程、付款进度及外部证据,说明该交易的合理性和商业逻辑,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请保荐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20年9月,发行人与深圳义德签署广告协议,协议及结算单中未约定广告推送内容。发行人2020年12月确认对深圳义德的广告收入452.83万元,相关毛利额408.80万元。请发行人结合上述交易的具体内容、作价依据、交付流程及外部证据,说明该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商业逻辑,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请保荐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3.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2018年前五大客户之一的重庆一枝花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0%的股东兼董事万朝云系发行人控股孙公司重庆速泊的财务负责人,发行人当年向上述客户的销售额为664.34万元。发行人2019年前五大客户之一的沈阳健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长期使用发行人“科拓”“速泊”商号并存在发行人员工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实际控制人郭作有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形,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对沈阳健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相关主体的销售、采购金额分别合计为1,888.36万元、365.23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是否与上述公司存在商品或服务购销关系以外的关系,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未获取收入确认凭证的项目对应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4,573.50万元、4,299.20万元和3,203.65万元。另外,发行人以“合同期限与5年孰短原则”确定折旧年限。现场督导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存在120个项目因故提前终止,导致实际运营期限短于合同期限。在发行人与管理方签订的2340个合同中,2288个合同未取得管理方与业主方的合同期限信息,占比97.78%;24个合同发行人与管理方约定的合同期限长于管理方与业主方的合作期限。请发行人针对上述事项,说明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2:万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7月14日创业板被否)
【被否理由】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时任高管、核心人员存在多次行贿行为且报告期内仍有发生,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能否合理保证公司合法合规。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2005年至2019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时任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涉及9项行贿事项,报告期内仍有发生。会议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
【上市委问题】
申报材料显示:(1)2005年至2019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时任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涉及9项行贿事项;(2)红筹架构拆除期间,李春南等15名自然人因未能及时办理外汇投资登记被行政处罚,李春南等15名自然人未缴纳在万香国际私有化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3)2017年至2021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气体污染物排放超标、海关申报违规、消防违规等被行政处罚11次。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行人董监高及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存在其他涉嫌违法情形;(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是否已经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合法合规。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3: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6日创业板被否)
【被否理由】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关于发行人管理层居间协调供应商向经销商借款。现场检查发现,2018年12月发行人管理层居间协调供应商向经销商借款1,400万元用于采购发行人产品。关注发行人管理层居间协调借款的商业逻辑、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实现真实销售,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二、关于主要经销商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关注对舍得生物、南宁澳丽源销售金额各年出现大幅波动且舍得生物于2020年注销事项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中介机构核查的有效性及充分性,向萌宝婴童仅在2019年单次销售大包粉及毛利率高于报告期其他客户的合理性。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经现场检查发现,2018年12月发行人管理层协调供应商向经销商提供1,400万元借款,并使用财务人员个人账户作为中转,经销商将该借款用于采购发行人产品。发行人未能对该事项进行充分准确披露并说明其合理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上市委问题】
1.经现场检查发现,2018年12月末,实际控制人王宝印协调供应商黄忠元等七人将1400万元转借经销商殷书义等八人,经销商将该款项用于向发行人采购。请发行人:(1)说明发生该借款事项的合理性及商业逻辑;(2)说明上述经销商当年12月份销售金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上述经销商及其他经销商当年末终端销售和库存比例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3)说明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2017年至2021年发行人对舍得生物销售金额分别为4,828.34万元、8,638.52万元、671.28万元、0万元和0万元,其中2017年和2018年舍得生物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请发行人说明:(1)舍得生物与发行人销售收入大幅度变动、且于2020年注销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2)向舍得生物销售产品价格、返利政策、信用政策与向其他方销售同类产品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2019年向萌宝婴童销售大包粉毛利率显著高于报告期内其他客户的商业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研发收入比一直维持在3%的水平,2021年度为2.9%。请发行人说明研发费用的具体分配以及相关进展。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4: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29日创业板被否)
【被否理由】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发行人以境外销售为主,报告期各期外销收入占比均超过70%,发行人外销收入增长的解释是否合理,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外销收入真实性、最终销售情况的核查是否充分。二是发行人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大幅下滑,2022年一季度经营业绩继续下滑,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三是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存在较大差异,毛利率快速提高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四是发行人会计差错较多,涉及范围较广,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关于外销收入增长及原材料采购成本的合理性等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合理,报告期内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上市委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且主要为经销收入。请发行人:(1)说明外销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国际形势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外销收入核查的有效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差错较多,涉及范围较广,且未能及时调整入账。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付与经营相关款项的情况。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的有效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热管材料的主要原材料为铜。2020年4月以来,发行人热管材料采购价格的变动幅度和铜价的变动幅度差异较大。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5: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17日创业板被否)
【被否理由】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经审核问询发现,发行人存在规模较大的通过代管客户银行卡进行收款的情形,结合现场督导情况,关注发行人相关收入的真实性、会计基础的规范性、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二是发行人重要子公司负责人与发行人客户之间存在资金往来,结合现场督导情况,关注相关资金往来的原因及合理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三是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财务人员混同、岗位分离失效,关注发行人会计基础的规范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上市委会议审议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代管客户银行卡、重要子公司负责人与发行人客户之间异常资金往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务人员混同、岗位分离失效等会计基础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健全的情形,在上述重大方面未能公允反映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
【上市委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代管客户银行卡并通过POS机刷卡大额收款的情况,通过代管银行卡合计收款4,104.77万元。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持有的82张代管客户银行卡中仅有29张能获取银行流水,且其中23张代管卡存在较大比例非客户本人转入资金或者无法识别打款人名称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代管客户银行卡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收入确认的真实性、会计基础规范性及内部控制有效性。请保荐人说明核查是否充分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重要子公司江苏农牧、泰州饲料的负责人陈亮与发行人重要客户陆长来和东台市飞翔蛋鸡养殖场的控股股东陈国庆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陈亮还与陆长来共同投资养鸡场,对于上述资金往来原因及合作情况,发行人在督导前后回复内容不一致。此外,发行人其他子公司负责人与其客户亦存在资金往来。请发行人说明,现场督导前后信息披露内容不一致的原因,相关收入的真实性,子公司负责人陈亮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重要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合作关系,对子公司的管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请保荐人说明核查是否充分并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普遍存在财务人员混同、岗位分离失效的情形,如会计凭证制单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人,记账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人,出纳与会计岗位混同。此外,发行人还存在销售订单与物流单不能匹配,个别员工用个人银行账户从客户收款、归集并取现,部分原材料出库单及产成品入库单缺少审批人签名或签章等不规范情形。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形说明会计基础是否规范,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饲料和母雏业务毛利率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母雏的销售价格波动幅度明显小于国家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市场价格和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6:亚洲渔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2月8日创业板被否)
【被否理由】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创业板定位[1]。关注发行人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业务是否具有成长性,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及研发转化能力、创新能力,发行人是否符合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创业板定位。 二是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会计基础规范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结合现场督导情况,关注子公司业务模式及相关资金往来的合理性,向主要代工厂采购成本的完整性、准确性,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上市委会议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充分说明其“三创四新”特征,以及是否符合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创业板定位要求;未能充分说明与重要子公司管理、主要代工厂采购等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被有效执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完整取得和保存相关原始凭证,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不规范情形。发行人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上市委问题】
1.发行人2018至2020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均为负,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7%、0.83%、0.84%和0.71%;发行人拥有的4项发明专利均为2013年取得,发明专利相关产品收入占比分别为5.00%、2.74%、2.45%和2.16%;发行人目前仅对自有工厂和部分代工厂商通过Z网进行管控,尚未做到全流程管控;发行人主要采用外协加工模式开展生产。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模式、业务成长性、创新能力及研发转化能力,说明发行人在“三创四新”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自然人合资成立“海燕号”,为发行人初加工业务的重要子公司。“海燕号”、“海燕号”负责人与客户三方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部分资金从“海燕号”流出后通过客户流回“海燕号”;“海燕号”收入确认及采购入库原始凭证大量缺失;不同客户的收货地址集中于“海燕号”负责人经营业务所在的维尔康市场,而客户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全国各地。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三方之间资金往来的合理性;(2)“海燕号”业务收入及采购单据大量缺失的原因和相关收入的真实性;(3)“海燕号”内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性、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大连兴强、东港富润、大连港铭是发行人主要代工供应商,主要为发行人供货。上述代工厂毛利率较低,净利润为负。报告期内,大连兴强存在向发行人员工支付大额款项的情形,合计7,276.44万元;东港富润在收到发行人款项后存在大额取现情形;大连港铭的资产来源于发行人子公司,且其实控人系该子公司原生产经理,大连港铭未提供资金流水。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等情形;(2)相关采购的真实性、采购金额的准确性;(3)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的规定。请保荐人说明核查程序的完备性,取得证据的充分性,核查结论的严谨性。
案例7:浙江世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6日创业板被否)
【被否理由】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月份间接出口贸易业务收入和境内经销收入较往年同期增长较快,发行人除草剂产品毛利率、内销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未能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向发行人供应商或其股东、发行人客户的股东提供借款的情形,且部分款项尚未收回,相关原因未有合理解释。关注前述事项对发行人会计核算规范性、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对部分月份收入异常增长、除草剂产品的毛利率和内销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等事项进行充分说明,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
【上市委问题】
1.2019年发行人首次与金翼化工合作,当年即取得1,186.57万元的销售收入,且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2020年以来,发行人与金翼化工的交易金额快速下降。请发行人结合与金翼化工业务合作的具体背景以及发行人境外销售变化情况,说明发行人对该客户的销售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说明针对金翼化工、境外终端客户情况以及交易真实性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2020年3-5月的间接出口贸易业务收入、2020年12月境内经销收入较往年同期增幅较大;2020年第四季度境内经销第二大经销商客户杭州林源为发行人前员工之父控制的企业,郑州鼎典、宿迁泽丰等在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遴选经销商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2)说明对上述经销商的销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3)结合与上述经销商的收入确认情况,说明相关月份业务收入较往年同期快速增长的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结合所处行业地位、产品特点、研发投入等因素,说明2019-2020年:(1)除草剂产品毛利率显著高于可比公司,且变动趋势与可比公司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2)内销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农业病虫草害防控、植物生长调节与生物刺激、林业病虫害防控等类型农药制剂。请发行人结合截至目前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说明农药使用监管升级的趋势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案例8: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5日创业板被否)
【被否理由】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是发行人客户铁雄冶金和铁雄新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上述两方可能承担较大赔付金额的情况下,截至2021年10月31日铁雄冶金和铁雄新沙累计通过第三方公司向发行人支付8,158.16万元,其中部分第三方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应收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6,156.16万元,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关注铁雄系应收账款相关第三方回款的合理性、真实性,相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二是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股东建龙集团、秦冶重工、濮耐股份、实际控制人徐列控制的其他公司存在持续关联交易,与实际控制人徐列控制的其他公司存在持续资金拆借。关注前述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必要性、公允性。 三是建龙集团于IPO申报前12个月内突击入股发行人,成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和当年第二大客户;在发行人报告期业绩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建龙集团2020年入股价格与2017年第三方投资机构入股价格基本一致。关注建龙集团突击入股发行人的合理性,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准确性。 四是发行人自2011年创立至2021年,多名管理层股东同时、多次向投资方股东借款用于向发行人出资,该借款无息、无期限、无明确还款计划,上述借款占管理层股东出资款比例较高,而该两名投资方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与徐列接近。关注发行人股东之间借款的合理性,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 上市委会议审议认为:发行人在其客户铁雄冶金和铁雄新沙2020年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相关期间未对应收款项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同时,铁雄冶金和铁雄新沙委托第三方公司向发行人代付款项且金额较大,中介机构实施的核查程序获取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等付款的性质。报告期内,发行人在事先未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多次向实际控制人控股的公司拆出大额资金,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会议认为发行人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第三方付款性质的解释不够充分、合理,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 |
【上市委问题】
1.徐列等管理层股东对发行人的历次出资中,部分资金系向发行人股东濮耐股份和秦冶重工的实际控制人借款取得,相关借款无利息、无期限、无明确还款计划。发行人称借款原因系管理层股东存在资金压力,但实际控制人徐列曾以2,176.15万元收购发行人原子公司。请发行人说明:(1)股东之间借款的合理性;(2)徐列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客户铁雄冶金和铁雄新沙于2020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委托第三方公司向发行人代付款项且金额较大。
中介机构未获取相应资金流水以证明代付资金性质。相关期间末发行人应收上述客户款项未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第三方公司代付款项的真实性;(2)未对上述应收款项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客户建龙集团于申报前12个月内入股,入股价格与2017年第三方投资机构入股价格相近。请发行人说明建龙集团入股价格的公允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种类较多、金额较大。此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多次向实际控制人控股的公司拆出大额资金,且事先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价格公允性;(3)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4)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被有效执行。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多名董监高及核心人员曾在同行业公司任职。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人员和原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等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9:淄博鲁华泓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23日创业板被否)
【被否理由】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多项涉及生产安全的行政处罚,在审核期间重要子公司天津鲁华多次出现涉及生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时间和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中石化的采购金额占比超过70%,中石化同时是发行人的第一大客户,且中石化下属公司从事与发行人类似业务,发行人与中石化合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其亲属、发行人员工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关注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天津鲁华多次出现涉及生态安全、生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强与其亲属、发行人员工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且发行人未能充分说明相关资金往来的合理性。发行人未能建立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且有效执行,以合理保证发行人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
【上市委问题】
1、2018年以来,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天津鲁华先后受到项涉及生产安全1项涉及生态安全的行政处罚,且还有2项涉及生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行为是否构成涉及生产、生态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2)针对天津鲁华多次出现涉及生产、生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说明发行人生产、生态安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中石化的采购金额占比超过70%,中石化同时是发行人的第一大客户,且中石化下属公司从事与发行人类似业务。发行人对中石化的平均销售毛利率低于其他客户。请发行人:(1)结合与中石化合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说明对中石化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说明中石化下属公司从事类似业务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强与其亲属、发行人员工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请发行人说明:(1)相关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原因和合理性;(2)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要信息。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因调整期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影响报告期净利润分别为2,895.77万元、3,100.23万元、2,420.25万元。请发行人说明产生大额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10:四川华夏万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3月19日创业板被否)
【被否理由】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是发行人自2006年至2020年,在部分产品封面印有“教育部门推荐练字用书”字样。发行人经营是否合法合规,前述事项是否违反有关部门规定,对字帖图书销量、退库等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及其相关经销商存在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形,是否会导致后续纠纷或投诉风险。二是发行人与田英章存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2021年1月,田英章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案件再审,该合同纠纷事项产生的原因、与书家的具体合作模式及相关风险、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产品销售涉嫌违法违规,且持续时间较长、涉及金额较大,内部控制未能合理保证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 |
【上市委问题】
1、发行人自2006年至2020年,未经认证或申请流程,在部分产品封面印有教育部门推荐练字用书字样。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在部分产品封面印有教育部门推荐练字用书字样,发行人及其相关经销商被消费者投诉举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原因及风险。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与田英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诉讼再审情况,其结果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11: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6日科创板被否)
【被否理由】
上证科审(审核)〔2020〕966号 关于终止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于2020年5月29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依法进行了审核,并经2020年第110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 本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一是发行人认定其属于科创板“生物医药”行业的具体理由及依据;二是发行人所拥有的53项发明专利对构建核心竞争能力的作用及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关系;三是发行人将董事长70%工资、总经理40%工资列支计入研发费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问询回复及相关文件中,发行人将所属科创板行业修改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将53项发明专利(其中两项于2020年8月到期)修改为51项,将公司《研发管理制度》中董事长薪酬的70%和总经理薪酬的40%计入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予以修订并对董事长和总经理薪酬统一在管理费用列报。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的行业归属和多项科创属性指标,包括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数量等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发行人在审核期间,曾修改其研发费用中的高管薪酬列支情况,表明其关于研发投入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相关信息披露未能达到注册制的要求,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结合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本所决定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审。 |
【上市委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新产品研发及饲喂效果验证的流程;(2)说明如何区分新产品研发支出的量产产品的成本;(3)分析发行人所持发明专利与核心技术、主营业务收入的相关性;(4)说明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在内的管理团队成员参与研发项目的情况;(5)结合发行人在审核期间将部分工资支出由研发投入改列为管理费用的情况,说明对研发投入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合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经销商的终端销售及期末存货情况、经销商是否根据其终端客户的需求向发行人采购、国外经销商期末库存情况、经销商期末库存水平是否合理;(2)上述情形是否受到2020年新冠疫情的影响而发生重大变化;(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利用经销商囤货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发行人披露的各期营业收入是否真实准确。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境外经销商期末存货、报告期内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受到疫情影响而未能进行现场访谈、该等情形是否对销售真实性的核查造成不利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发行人在审核期间,修改关于自身行业属性、专利数量等表述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已按照注册制的要求,对自身科创板定位进行合理的评价,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准确。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12:精英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9月1日科创板被否)
【被否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审核)〔2020〕651号 关于终止精英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精英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依法进行了审核,并经2020年第68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 本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根据发行人披露,发行人业务主要采用项目服务商模式,项目服务商起到协调客户和发行人关系、顺利推进项目并回款等职能。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项目服务商支付的项目服务费金额分别为1,411.94万元、2,769.52万元、5,743.10万元。发行人项目服务费一般以项目毛利率、所属区域的市场竞争情况、市场成熟度和项目实施复杂度为依据确定费用,项目服务费与销售合同金额之间不具有稳定的量化关系。审核重点关注:通过项目服务商协助销售的商业合理性以及与最终达成销售交易价格的关系,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利益输送或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充分、准确披露项目服务商所提供服务的内容、项目服务费的计费标准及确定方式,与项目服务商合作的相关内部控制不够健全,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结合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本所决定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
【上市委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1)分析采用项目服务商方式开展业务的商业合理性,选取典型案例说明与项目服务商建立合作关系、确定双方分工及收费的具体流程;(2)说明是否已建立与项目服务外包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对外包服务商的资质要求、选择流程、与回款相关义务的落实、避免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体外资金循环、商业贿赂及不正当竞争等情况;(3)结合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中逾期款项占比较高的情况,说明项目服务商与回款相关的履约义务是否未能切实履行、相关合同条款是否流于形式。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在发行人部分主要客户已呈现诸多信用风险、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中逾期款项占比较高的情况下,发行人对资信状况恶化客户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应收账款逾期风险采取了有效的应对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行人由于已存在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不充分而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3)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发行人员工及前述主体的关联方是否与相关客户、第三方达成任何未披露的约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山西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情况,说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大的安全生产风险智能检测业务是否将大幅回落,分析该等变化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结合2020年上半年业务的实际情况及对2020年全年业务收入的展望,说明发行人未来业务变化的前景,分析在市场空间可能收窄的情况下,以募集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智能感知系统产业化项目的必要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自身地理信息系统的核心GIS平台作为核心技术的产品特点,是否存在较高进入壁垒、是否存在相关专利保护或需要面对竞争对手通过专利保护形成的进入壁垒;(2)是否在地理信息外部供应商的基础操作系统基础上进一步做行业应用开发;(3)开发过程中是否与大部分商业化的地理信息系统一样,需要大量人力现场标记和采集信息。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13: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月9日主板被否)
【发审会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刷单与自买货行为、固定资产相关内控不健全、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款项或费用、未能充分抵消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存货及其减值计提等问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前述问题的基本情况,釆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相关责任追究情况,整改是否到位;(2)实际控制人曹胜奎与自然人初锋、马长海之间资金往来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固定资产的核算是否真实、准确;(3)申报后至2019年6月仍存在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款项或代垫费用情形的原因,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4)涉及事项的相关历史会计处理、资产负债确认,及整改会计差错期后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事项所产生错报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的影响;(5)发行人报告期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薄弱。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持续增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行业可比公司情况一致;(2)对加盟商销售产品实现终端销售及期末库存情况,是否存在加盟商铺货为发行人调节收入等情形;(3)电商直营快速增长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趋势一致;电商渠道销售和回款的流程,IT审计的结论,是否存在线上浏览和下单客户的异常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童装,包括自有品牌、授权经营品牌和国际代理零售品牌。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授权经营品牌的营业收入占比逐年增长、自有品牌收入占比逐年下降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结合与国际零售代理业务相关的二十一个国际品牌商未签署长期合作协议、哈吉斯童装品牌授权许可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情况,说明发行人与相关品牌方合作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3)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经营能力。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库存商品余额较大且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1年期以上存货占比约为30%,说明其主要构成内容,是否存在产品滞销情形,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2)对各类产品及不同库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方式,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远小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案例14: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5日科创板被否)
【被否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审核)[2019]514号 关于终止对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于2019年4月12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依法进行了审核,并经2019年第21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 本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一、发行人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审核中关注到:(1)发行人主要业务模式之一是重大专项承研,该类业务系基于国家有关部门的计划安排,由发行人的关联方(单位D,根据信息披露豁免规则,发行人未披露其名称)分解、下发任务,研制经费通过有关部门、单位A(根据信息披露豁免规则,发行人未披露其名称)逐级拨付,未签署相关合同。(2)发行人的重大专项承研业务收入来源于拨付经费,该项业务收入占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38%、25.08%、31.84%。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审核中关注到:(1)发行人2019年3月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融资时披露的经审计2018年母公司财务报告中净利润为2,786.44万元,2019年4月申报科创板的母公司财务报告中净利润为1,790.53万元,两者相差995.91万元。(2)前述净利润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将2018年12月收到的以前年度退回企业所得税、待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从一次性计入2018年损益调整为匹配计入申报期内相应的会计期间,其中调增2018年所得税费用357.51万元、递延所得税费用681.36万元,合计影响2018年净利润-1,038.87万元。(3)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和成本费用划分不够准确,导致两次申报的财务报表成本费用多个科目存在差异。(4)两次申报时间上仅相差一个月,且由同一家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审核中关注到:(1)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对关联方单位A、单位D存在较大依赖,其中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单位A的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4,216.68万元、3,248.98 万元、6,051.04万元,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82%、25.73%、32.35%。(2)发行人未能充分说明上述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1)发行人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业务开展对关联方存在较大依赖,无法说明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重大专项承研业务非市场化取得,收入来源于拨付经费, 发行人不符合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同时发行人首次申报时未能充分披露重大专项承研业务模式,对关联方的披露存在遗漏,未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五条的规定。(2)2019年3月发行人在北交所挂牌与本次申报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短时间内财务数据存在重大调整,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存在995.91万元的差异,反映发行人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的情形,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结合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本所决定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审。 |
【上市委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1)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关联方交易比重大对其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2)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2019年3月在北交所申请挂牌时披露的营业收入1.81亿元,净利润超2,786万元,与本次申报的财务数据有重大差异。根据发行人解释,差异来源一是北交所挂牌时采用了母公司报表数据,二是本次编制申报有多个科目进行了审计调整。发行人两次申报均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保荐机构认为该差异不属于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于2018年对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重新申报的具体时间以及重新申报的原因,以及短时间内财务数据存在重大调整、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存在995.91万元差异的原因;以上事项是否反映发行人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基础薄弱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就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在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前两轮问询回复中,均未披露重大专项承研的业务模式下总体单位(单位D),对业务模式的描述不清晰,未充分说明项目承接方式、各参与方在该模式下的角色、权利义务关系,也未披露发行人核心人员与单位D具有关联关系,仅在第三轮问询回复中才进行说明。此外,发行人的业绩对单位A、单位B依赖度较高,但发行人无法披露单位A、单位B的名称,以及其与单位A之间的关联关系。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在首次申报和首轮问询回复中均无法对信息披露豁免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事项发表明确、无保留的结论性意见,仅在第二轮问询回复中根据审核问询修改了相关表述,对该事项发表了肯定意见。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存在上述第一款情形是否属于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发行人未能充分披露上述第二款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关于发行人应当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的投资决策所必需信息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 2020年注册制下的创业板的板块定位: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 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体现与科创板的差异化发展(俗称“三创四新”)。此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12个行业除非是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否则禁止申报创业板:(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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