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大意义的认识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高对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大力弘扬脱贫攻坚伟大精神,接续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到2025年,确保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脱贫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高,农牧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农牧区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农牧区基层组织建设持续加强,农牧民收入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
(一)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
1. 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合理确定防止返贫监测标准,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致使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牧户,开展定期检查、动态管理,重点监测其收入支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况。建立健全易致贫返贫人口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分层分类及时纳入帮扶政策范围,实行动态清零。以省脱贫攻坚数据信息平台为基础,以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结果为依据,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防止返贫大数据监测平台,强化各部门信息共享、数据互通,有效提升信息完整性、可用性和精准性,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帮扶和事后跟踪,及时化解监测对象返贫致贫风险。
2. 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健全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巩固拓展健康脱贫成果,过渡期内保持现有健康帮扶政策基本稳定。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机制,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重点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保障有大病患者、重病患者的脱贫家庭基本生活。建立农牧区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及时掌握并消除住房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巩固拓展农牧区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成果,健全供水工程长效管理机制,提升供水保障水平。
3. 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持续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完善后续扶持政策体系,加大就业需要、产业发展、后续配套设施提升完善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层组织建设,做到组织设置规范、组织体系完备、制度健全完善、工作高效运转。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体系,持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完善关爱制度,促进搬迁群众社会融入。
4. 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落实县级管理和监督责任,以县(市、区)为单位对脱贫攻坚以来实施的扶贫项目进行清查,按照资金来源归属分类分项摸清资产底数,建立资产管理台账。省级制定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明晰资产属性、产权关系、管护责任。明确公益性资产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持续发挥作用。明晰经营性资产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资产收益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村级公益事业等。确权到农牧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产,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县级扶贫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资产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二)健全完善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
1. 加强农牧区低收入人口监测。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依据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加强对农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逐步优化低收入人口定期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数据平台,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完善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基层主动发现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实现对低收入人口风险点的早发现和早干预。
2. 分层分类统筹实施社会救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政策精准性。落实好农牧区低保单人保、渐退期、就业成本扣减工作机制和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方法。对没有劳动能力的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在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快构建综合救助格局,构建低保对象和特困对象为主体的核心救助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并按实际需求给予专项社会救助;构建以低收入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为主体的重点救助层,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构建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为主体的普惠救助层,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构建供给多元、政策衔接、运行规范的社会化集中照护服务体系。
3. 合理确定农牧区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夯实基本保障制度基础,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政策,发挥综合梯次减负功能,提升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统筹完善居民医保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脱贫不稳定且纳入农牧区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新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基础上,大病保险继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重点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4. 完善养老保障和儿童、残疾人关爱服务。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对重度残疾人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保持稳定;对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返贫致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行代缴政策执行。在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构建三级服务网络,做好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料能力。完善农牧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大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保障力度,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教育保障政策,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完善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康复服务,提升托养、医疗康复水平。
三、聚力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
(三)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在国家层面确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基础上,依据环境条件、经济发展基础、社会事业发展等状况,省级再确定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从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集中支持,增强其区域发展能力。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进行定期监测评估。
(四)培育壮大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以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为目标,支持脱贫地区依据“四区一带”产业发展布局,重点发展牦牛、藏羊、油菜、青稞、枸杞、冷水鱼等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做强马铃薯、蔬菜、生猪、乳业、饲草、藜麦等区域重点产业。以脱贫县为单位制定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尊重市场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注重产业后续长期培育,完善全产业链支持措施,提高产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乡村产业提档升级。持续强化现代农牧业经营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支持培育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提高农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水平,促进优势特色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加快打造产业融合发展平台,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现代林草产业园、产业强镇、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优先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加快脱贫地区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农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区域特色产业精准对接。加快打造“青字号”地理标志品牌,培育壮大一批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农畜产品品牌。支持村集体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和特色经营加工产业,通过探索盘活集体资产、培育经营实体、开展合作经营、拓展服务创收等形式,提高村集体经济带动群众增收能力。
(五)深入实施脱贫人口稳岗就业行动。依托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扩大就业用工信息服务向乡村拓展覆盖。持续发展培育“青海拉面”“青绣”“枸杞采摘”等产业和劳务品牌,加大农牧区脱贫人口有组织劳务输出力度。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持续增强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创业就业能力。支持脱贫地区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农牧区人居环境、小型水利、乡村道路、农田整治、水土保持、产业园区、林业草原基础设施等涉农项目建设和管护时优先吸纳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过渡期内延续扶贫车间以工代训等各项扶持政策。逐步调整优化生态管护和各类乡村公益岗位政策,发挥乡村公益岗位吸纳务工作用,进一步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制度。
(六)着力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持续加大对脱贫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谋划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推动城市公用设施向城郊乡村和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加大脱贫地区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力度,完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网络。继续开展“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和示范创建工作,项目规划建设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因地制宜推进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积极推动农牧区资源路、产业路、旅游路和村内主干道建设,加强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进一步提高乡镇通三级及以上公路比例。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开展耕地质量提升工程。加强农牧区防洪、灌溉等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开展山洪灾害防治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全面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巩固提升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成效,持续推进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实施“快递进村”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合理规划建设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发展智慧物流,打通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的“最后一公里”。巩固光伏脱贫成果,积极打造全国光伏扶贫示范省,提高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护水平。支持乡村清洁能源建设,推进燃气下乡,实施乡村电气化提升和三江源清洁供暖工程。加大农牧区电网建设改造力度,加快电网延伸覆盖,提升电力保障水平。支持农牧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和应用平台建设。
(七)全面提升脱贫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继续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有序增加城镇学位供给,进一步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快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提升普通高中、异地办学水平,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加强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建好办好中高等职业学校。继续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公费师范生培养,促进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和对口支援。完善大病专项救治政策,优化高血压、糖尿病等主要慢性病签约服务,调整完善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统筹推动医疗人才“组团式”援青、东西部协作、博士服务团、青南支医等各类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帮助脱贫地区提升公共医疗服务水平。加强村医培训,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治和应对条件,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继续实施农牧区危房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农牧区低收入人口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继续加强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客运站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公共照明等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水平。
(八)全力促进脱贫地区绿色发展。坚定不移做“中华水塔”守护人,始终承担好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责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推进脱贫地区山水林田湖草冰沙系统治理。全面推进国土绿化巩固提升行动,持续提高草原生态系统功能。因地制宜推进农牧区厕所革命、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农牧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由量向质转变,积极开展农牧资源循环利用。围绕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正确处理发展生态旅游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大力发展特色农林产业、乡村旅游等生态产业,打造乡村生态产业链,增强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参与生态管护和管理服务。逐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健全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机制。
(九)持续加大脱贫地区消费帮扶力度。持续推动脱贫地区农畜产品销售,做好产品市场有序对接。继续做好消费帮扶产品认定工作,支持“三专一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全国消费扶贫青海众创基地作用,大力推进农畜产品线上销售,鼓励支持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各类线下展销活动。引导全省预算单位优先采购脱贫地区农畜产品。丰富消费帮扶产品目录,挖掘脱贫地区生态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民族文创产品,打造一批具有青海特色的旅游消费产品。发挥消费帮扶对产业提升的促进作用,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能力,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助推产业可持续发展,持续带动脱贫群众增收。
(十)切实加强农牧区基层治理。加快构建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入开展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活动,进一步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村规民约,推行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公共安全应急响应体系,及时排除各类风险隐患,持续推进平安乡村建设。提升乡村法治水平,创建法治示范乡镇、民主法治示范村,加大乡村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农牧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持续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推动移风易俗、提升文明乡风”行动,健全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工作机制,培育文明乡风。强化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三级阵地作用,大力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升乡风治理效能。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创建,深入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讲活动,切实增强各族群众的“五个认同”,促进各族人民大团结,携手共建美好家园。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进一步减轻信教群众宗教负担,加大对农牧区非法宗教活动的打击力度。扎实推进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各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牧区社会公平正义。
四、平稳有序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和工作体系有效衔接
(十一)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按照新政策不出、旧政策不退的要求,在落实好中央政策基础上,分类做好现有脱贫攻坚帮扶政策的延续、优化、调整工作,加强帮扶政策与市场机制对接,把握好调整节奏、力度、时限,促进帮扶政策合理、适度、可持续,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过渡期内调整优化原深度贫困地区特殊支持政策;国家兜底救助类政策继续保持稳定;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做到教育、医疗、住房、饮水等及时落实和适度倾斜;产业就业等发展类政策进行优化,产业类政策措施由到村到户为主向到乡到村带户为主转变。
(十二)做好工作体系衔接。各级扶贫机构平稳有序重组为乡村振兴机构,主要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具体工作。市(州)、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衔接工作“一线总指挥”职责,运用好脱贫攻坚经验,发挥脱贫攻坚体制机制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层层压实责任,推进脱贫地区乡村全面振兴。常态化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备案管理制度,持续实施党支部书记能力提升工程和村(社区)干部学历素质提升工程,选好用好管好乡村振兴带头人。加大优秀农村青年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落实发展党员全程纪实制度,规范党员发展程序,严把入口关,优化脱贫村党员队伍结构。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接续推行“一联双帮”工作机制,继续选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建立常态化精准化选派干部驻村工作机制。
(十三)做好财政投入政策衔接。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财政投入规模,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确保达到国家投入政策要求。保留并调整优化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聚焦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适当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并逐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通过现有资金支出渠道支持农牧区低收入人口的救助帮扶。过渡期前3年脱贫县继续实施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此后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其他县(市、区)探索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确保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落实到项目,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现有财政相关转移支付继续倾斜支持脱贫地区。对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政策,在调整优化基础上继续实施。过渡期内贯彻落实好延续脱贫攻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做好金融服务政策衔接。继续发挥再贷款作用,现有再贷款帮扶政策在展期期间保持不变。过渡期内原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调整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加大对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较大贷款资金需求、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鼓励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优惠利率、财政贴息。调整“青春创业扶贫行动”创业贷款政策。过渡期内继续在退出村实施互助资金支持政策,加强对村级互助资金协会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并持续发挥效益。加大对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信贷和保险支持力度,支持脱贫地区培育发展特色产业,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推进政策性农牧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探索开展农牧业保险与信贷、担保等金融工具联动。
(十五)做好土地支持政策衔接。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应保尽保原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过渡期内专项安排脱贫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指标不得挪用。过渡期内对脱贫地区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省内交易政策;在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下,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继续开展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跨省域调剂。
(十六)做好人才智力支持政策衔接。延续脱贫攻坚期间各项人才智力支持政策,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建立健全引导各类人才服务乡村振兴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岗计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银龄讲学计划、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优先满足脱贫地区对高素质教师的补充需求,提高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继续实施省内高校招收农牧区和脱贫地区学生专项计划、重点高校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全科医生特岗计划。继续支持脱贫家庭“两后生”接受职业教育,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资助。建立农牧区实用人才挖掘和培育政策,培育一批农牧业职业经理人、乡村工匠、田秀才、土专家等乡土人才。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探索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县管乡用、下沉到村”新机制,积极构建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机制,鼓励引导各类科技人才、资源不断向基层下沉,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建立全省“人才编制库”,保障各地区特别是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生态环保、教育、卫生等重大民生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鼓励和引导各方面人才向基层流动。
(十七)做好社会帮扶机制衔接。深化苏青两省东西部协作关系,将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科技等行业对口支援纳入东西部协作,进一步优化协作帮扶方式,加强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支援、消费帮扶,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共同建设产业园区。东西部协作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配合国家定期对东西部协作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继续巩固深化对口援青工作,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适时调整优化对口援青方案。对口支援帮扶资金80%以上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继续坚持定点帮扶机制,适当调整省市县三级定点帮扶结对关系,安排有能力的部门、单位和企业承担更多责任。驻青部队持续推进驻地帮扶工作,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巩固提升帮扶成效。定期对定点帮扶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实施民营企业“百企兴百村”行动,重点推进帮扶村产业发展、就业支持和科技服务等工作。鼓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农牧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者积极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十八)做好规划和项目衔接。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举措和重大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十四五”规划。省级各行业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中央对口部委衔接,争取更多工作支持,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制定和完善部门规划。科学编制“十四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围绕重大目标任务抓好各项规划具体落实,确保规划衔接有序、项目衔接一致、推进落实一体、成效发挥协同。大力推进高原乡村建设行动,以“百乡千村”工程为抓手,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分类分档统筹推进示范乡村建设。
五、全面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在省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乡村建设行动和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等专项协调工作组,由省委、省政府相关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副组长,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领导体制,统筹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健全省负总责、市(州)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落实五级书记共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责任制度,建立统一高效的决策议事协调工作机制。
(二十)强化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落实基层减负举措,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持续强化项目建设、政策落实、资金管理和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纠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建立健全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治理机制和农牧区权力运行监督制度,持续整治侵害农牧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查处漠视侵害群众利益和侵占损害集体资产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十一)强化考核评价。过渡期内适时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纳入推进乡村振兴考核范围,作为市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重要指标,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予以嘉奖,表现特别优秀的领导干部优先选拔使用,对考核排名靠后、履职不力的市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二十二)强化激励约束。突出群众主体地位,注重强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完善激励机制,改进帮扶方式,采取生产经营奖补、贷款贴息、以工代赈等措施,激励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勤劳致富,防止政策养懒汉和泛福利化倾向。培育扶持一批奋进致富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注重面向乡村振兴成绩突出的优秀村党组织书记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激发村级组织活力。完善约束机制,对违反公序良俗、骗取套取项目资金、不履行村民义务等行为,依法依规取消相应政策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充分激发和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各市(州)、各行业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相关情况报省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期,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大意义的认识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高对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大力弘扬脱贫攻坚伟大精神,接续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到2025年,确保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脱贫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高,农牧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农牧区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农牧区基层组织建设持续加强,农牧民收入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
(一)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
1. 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合理确定防止返贫监测标准,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致使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牧户,开展定期检查、动态管理,重点监测其收入支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况。建立健全易致贫返贫人口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分层分类及时纳入帮扶政策范围,实行动态清零。以省脱贫攻坚数据信息平台为基础,以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结果为依据,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防止返贫大数据监测平台,强化各部门信息共享、数据互通,有效提升信息完整性、可用性和精准性,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帮扶和事后跟踪,及时化解监测对象返贫致贫风险。
2. 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健全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巩固拓展健康脱贫成果,过渡期内保持现有健康帮扶政策基本稳定。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机制,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重点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保障有大病患者、重病患者的脱贫家庭基本生活。建立农牧区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及时掌握并消除住房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巩固拓展农牧区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成果,健全供水工程长效管理机制,提升供水保障水平。
3. 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持续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完善后续扶持政策体系,加大就业需要、产业发展、后续配套设施提升完善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层组织建设,做到组织设置规范、组织体系完备、制度健全完善、工作高效运转。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体系,持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完善关爱制度,促进搬迁群众社会融入。
4. 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落实县级管理和监督责任,以县(市、区)为单位对脱贫攻坚以来实施的扶贫项目进行清查,按照资金来源归属分类分项摸清资产底数,建立资产管理台账。省级制定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明晰资产属性、产权关系、管护责任。明确公益性资产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持续发挥作用。明晰经营性资产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资产收益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村级公益事业等。确权到农牧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产,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县级扶贫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资产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二)健全完善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
1. 加强农牧区低收入人口监测。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依据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加强对农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逐步优化低收入人口定期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数据平台,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完善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基层主动发现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实现对低收入人口风险点的早发现和早干预。
2. 分层分类统筹实施社会救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政策精准性。落实好农牧区低保单人保、渐退期、就业成本扣减工作机制和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方法。对没有劳动能力的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在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快构建综合救助格局,构建低保对象和特困对象为主体的核心救助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并按实际需求给予专项社会救助;构建以低收入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为主体的重点救助层,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构建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为主体的普惠救助层,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构建供给多元、政策衔接、运行规范的社会化集中照护服务体系。
3. 合理确定农牧区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夯实基本保障制度基础,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政策,发挥综合梯次减负功能,提升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统筹完善居民医保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脱贫不稳定且纳入农牧区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新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基础上,大病保险继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重点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4. 完善养老保障和儿童、残疾人关爱服务。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对重度残疾人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保持稳定;对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返贫致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行代缴政策执行。在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构建三级服务网络,做好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料能力。完善农牧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大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保障力度,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教育保障政策,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完善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康复服务,提升托养、医疗康复水平。
三、聚力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
(三)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在国家层面确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基础上,依据环境条件、经济发展基础、社会事业发展等状况,省级再确定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从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集中支持,增强其区域发展能力。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进行定期监测评估。
(四)培育壮大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以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为目标,支持脱贫地区依据“四区一带”产业发展布局,重点发展牦牛、藏羊、油菜、青稞、枸杞、冷水鱼等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做强马铃薯、蔬菜、生猪、乳业、饲草、藜麦等区域重点产业。以脱贫县为单位制定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尊重市场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注重产业后续长期培育,完善全产业链支持措施,提高产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乡村产业提档升级。持续强化现代农牧业经营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支持培育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提高农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水平,促进优势特色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加快打造产业融合发展平台,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现代林草产业园、产业强镇、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优先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加快脱贫地区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农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区域特色产业精准对接。加快打造“青字号”地理标志品牌,培育壮大一批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农畜产品品牌。支持村集体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和特色经营加工产业,通过探索盘活集体资产、培育经营实体、开展合作经营、拓展服务创收等形式,提高村集体经济带动群众增收能力。
(五)深入实施脱贫人口稳岗就业行动。依托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扩大就业用工信息服务向乡村拓展覆盖。持续发展培育“青海拉面”“青绣”“枸杞采摘”等产业和劳务品牌,加大农牧区脱贫人口有组织劳务输出力度。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持续增强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创业就业能力。支持脱贫地区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农牧区人居环境、小型水利、乡村道路、农田整治、水土保持、产业园区、林业草原基础设施等涉农项目建设和管护时优先吸纳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过渡期内延续扶贫车间以工代训等各项扶持政策。逐步调整优化生态管护和各类乡村公益岗位政策,发挥乡村公益岗位吸纳务工作用,进一步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制度。
(六)着力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持续加大对脱贫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谋划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推动城市公用设施向城郊乡村和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加大脱贫地区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力度,完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网络。继续开展“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和示范创建工作,项目规划建设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因地制宜推进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积极推动农牧区资源路、产业路、旅游路和村内主干道建设,加强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进一步提高乡镇通三级及以上公路比例。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开展耕地质量提升工程。加强农牧区防洪、灌溉等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开展山洪灾害防治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全面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巩固提升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成效,持续推进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实施“快递进村”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合理规划建设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发展智慧物流,打通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的“最后一公里”。巩固光伏脱贫成果,积极打造全国光伏扶贫示范省,提高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护水平。支持乡村清洁能源建设,推进燃气下乡,实施乡村电气化提升和三江源清洁供暖工程。加大农牧区电网建设改造力度,加快电网延伸覆盖,提升电力保障水平。支持农牧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和应用平台建设。
(七)全面提升脱贫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继续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有序增加城镇学位供给,进一步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快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提升普通高中、异地办学水平,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加强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建好办好中高等职业学校。继续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公费师范生培养,促进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和对口支援。完善大病专项救治政策,优化高血压、糖尿病等主要慢性病签约服务,调整完善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统筹推动医疗人才“组团式”援青、东西部协作、博士服务团、青南支医等各类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帮助脱贫地区提升公共医疗服务水平。加强村医培训,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治和应对条件,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继续实施农牧区危房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农牧区低收入人口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继续加强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客运站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公共照明等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水平。
(八)全力促进脱贫地区绿色发展。坚定不移做“中华水塔”守护人,始终承担好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责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推进脱贫地区山水林田湖草冰沙系统治理。全面推进国土绿化巩固提升行动,持续提高草原生态系统功能。因地制宜推进农牧区厕所革命、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农牧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由量向质转变,积极开展农牧资源循环利用。围绕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正确处理发展生态旅游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大力发展特色农林产业、乡村旅游等生态产业,打造乡村生态产业链,增强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参与生态管护和管理服务。逐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健全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机制。
(九)持续加大脱贫地区消费帮扶力度。持续推动脱贫地区农畜产品销售,做好产品市场有序对接。继续做好消费帮扶产品认定工作,支持“三专一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全国消费扶贫青海众创基地作用,大力推进农畜产品线上销售,鼓励支持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各类线下展销活动。引导全省预算单位优先采购脱贫地区农畜产品。丰富消费帮扶产品目录,挖掘脱贫地区生态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民族文创产品,打造一批具有青海特色的旅游消费产品。发挥消费帮扶对产业提升的促进作用,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能力,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助推产业可持续发展,持续带动脱贫群众增收。
(十)切实加强农牧区基层治理。加快构建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入开展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活动,进一步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村规民约,推行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公共安全应急响应体系,及时排除各类风险隐患,持续推进平安乡村建设。提升乡村法治水平,创建法治示范乡镇、民主法治示范村,加大乡村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农牧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持续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推动移风易俗、提升文明乡风”行动,健全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工作机制,培育文明乡风。强化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三级阵地作用,大力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升乡风治理效能。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创建,深入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讲活动,切实增强各族群众的“五个认同”,促进各族人民大团结,携手共建美好家园。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进一步减轻信教群众宗教负担,加大对农牧区非法宗教活动的打击力度。扎实推进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各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牧区社会公平正义。
四、平稳有序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和工作体系有效衔接
(十一)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按照新政策不出、旧政策不退的要求,在落实好中央政策基础上,分类做好现有脱贫攻坚帮扶政策的延续、优化、调整工作,加强帮扶政策与市场机制对接,把握好调整节奏、力度、时限,促进帮扶政策合理、适度、可持续,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过渡期内调整优化原深度贫困地区特殊支持政策;国家兜底救助类政策继续保持稳定;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做到教育、医疗、住房、饮水等及时落实和适度倾斜;产业就业等发展类政策进行优化,产业类政策措施由到村到户为主向到乡到村带户为主转变。
(十二)做好工作体系衔接。各级扶贫机构平稳有序重组为乡村振兴机构,主要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具体工作。市(州)、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衔接工作“一线总指挥”职责,运用好脱贫攻坚经验,发挥脱贫攻坚体制机制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层层压实责任,推进脱贫地区乡村全面振兴。常态化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备案管理制度,持续实施党支部书记能力提升工程和村(社区)干部学历素质提升工程,选好用好管好乡村振兴带头人。加大优秀农村青年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落实发展党员全程纪实制度,规范党员发展程序,严把入口关,优化脱贫村党员队伍结构。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接续推行“一联双帮”工作机制,继续选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建立常态化精准化选派干部驻村工作机制。
(十三)做好财政投入政策衔接。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财政投入规模,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确保达到国家投入政策要求。保留并调整优化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聚焦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适当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并逐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通过现有资金支出渠道支持农牧区低收入人口的救助帮扶。过渡期前3年脱贫县继续实施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此后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其他县(市、区)探索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确保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落实到项目,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现有财政相关转移支付继续倾斜支持脱贫地区。对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政策,在调整优化基础上继续实施。过渡期内贯彻落实好延续脱贫攻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做好金融服务政策衔接。继续发挥再贷款作用,现有再贷款帮扶政策在展期期间保持不变。过渡期内原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调整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加大对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较大贷款资金需求、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鼓励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优惠利率、财政贴息。调整“青春创业扶贫行动”创业贷款政策。过渡期内继续在退出村实施互助资金支持政策,加强对村级互助资金协会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并持续发挥效益。加大对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信贷和保险支持力度,支持脱贫地区培育发展特色产业,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推进政策性农牧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探索开展农牧业保险与信贷、担保等金融工具联动。
(十五)做好土地支持政策衔接。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应保尽保原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过渡期内专项安排脱贫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指标不得挪用。过渡期内对脱贫地区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省内交易政策;在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下,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继续开展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跨省域调剂。
(十六)做好人才智力支持政策衔接。延续脱贫攻坚期间各项人才智力支持政策,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建立健全引导各类人才服务乡村振兴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岗计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银龄讲学计划、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优先满足脱贫地区对高素质教师的补充需求,提高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继续实施省内高校招收农牧区和脱贫地区学生专项计划、重点高校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全科医生特岗计划。继续支持脱贫家庭“两后生”接受职业教育,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资助。建立农牧区实用人才挖掘和培育政策,培育一批农牧业职业经理人、乡村工匠、田秀才、土专家等乡土人才。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探索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县管乡用、下沉到村”新机制,积极构建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机制,鼓励引导各类科技人才、资源不断向基层下沉,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建立全省“人才编制库”,保障各地区特别是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生态环保、教育、卫生等重大民生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鼓励和引导各方面人才向基层流动。
(十七)做好社会帮扶机制衔接。深化苏青两省东西部协作关系,将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科技等行业对口支援纳入东西部协作,进一步优化协作帮扶方式,加强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支援、消费帮扶,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共同建设产业园区。东西部协作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配合国家定期对东西部协作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继续巩固深化对口援青工作,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适时调整优化对口援青方案。对口支援帮扶资金80%以上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继续坚持定点帮扶机制,适当调整省市县三级定点帮扶结对关系,安排有能力的部门、单位和企业承担更多责任。驻青部队持续推进驻地帮扶工作,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巩固提升帮扶成效。定期对定点帮扶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实施民营企业“百企兴百村”行动,重点推进帮扶村产业发展、就业支持和科技服务等工作。鼓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农牧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者积极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十八)做好规划和项目衔接。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举措和重大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十四五”规划。省级各行业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中央对口部委衔接,争取更多工作支持,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制定和完善部门规划。科学编制“十四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围绕重大目标任务抓好各项规划具体落实,确保规划衔接有序、项目衔接一致、推进落实一体、成效发挥协同。大力推进高原乡村建设行动,以“百乡千村”工程为抓手,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分类分档统筹推进示范乡村建设。
五、全面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在省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乡村建设行动和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等专项协调工作组,由省委、省政府相关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副组长,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领导体制,统筹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健全省负总责、市(州)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落实五级书记共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责任制度,建立统一高效的决策议事协调工作机制。
(二十)强化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落实基层减负举措,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持续强化项目建设、政策落实、资金管理和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纠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建立健全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治理机制和农牧区权力运行监督制度,持续整治侵害农牧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查处漠视侵害群众利益和侵占损害集体资产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十一)强化考核评价。过渡期内适时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纳入推进乡村振兴考核范围,作为市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重要指标,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予以嘉奖,表现特别优秀的领导干部优先选拔使用,对考核排名靠后、履职不力的市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二十二)强化激励约束。突出群众主体地位,注重强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完善激励机制,改进帮扶方式,采取生产经营奖补、贷款贴息、以工代赈等措施,激励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勤劳致富,防止政策养懒汉和泛福利化倾向。培育扶持一批奋进致富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注重面向乡村振兴成绩突出的优秀村党组织书记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激发村级组织活力。完善约束机制,对违反公序良俗、骗取套取项目资金、不履行村民义务等行为,依法依规取消相应政策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充分激发和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各市(州)、各行业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相关情况报省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青海乡村振兴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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