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资划社保”年底前收官:委托公司专户统一管理

时代周报记者 韩一奇

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将北京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均纳入划转范围。同时,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并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据业内人士介绍,该实施方案是201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和2019年《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市的具体落实。

今年以来,天津、福建、重庆、上海、山东等省市已经陆续发布相关实施方案。

落实社保划转

北京市实施方案中提到,以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

国发〔2017〕49号文件指的是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事实上,实施方案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至2013年,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随后在2015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提出将部分国有资本划转至社保基金持有,分红和转让收益用于弥补养老金等社会保险资金缺口。

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办法”。

国务院在2017年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明确了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划转范围、对象、比例、承接主体,以及划转程序、划转步骤、配套措施等。

2019年,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

此次北京市印发的实施方案工作目标提及,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业内人士指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国有企业发展改革成果全民共享、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充分体现。

委托公司专户执行

北京实施方案规定,在划转范围上,将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方案称,对于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具体来说,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可直接划转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此外,实施方案规定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在实施方式上,北京市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作为承接主体集中持有,市财政局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北京市国资委官网显示,北京市国资委旗下拥有近70家集团企业。

北京“国资划社保”年底前收官:委托公司专户统一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否会涉及上市企业股权变动?对资本市场有何影响?”问题,财政部曾在2017年国务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后的记者会做过回答。

彼时财政部回答称,“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主要划转对象是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的股权,一般不涉及上市企业。对于少量涉及的上市企业,划转是原国有股东将其10%的股权转至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属于国有股权的多元化持有,不改变企业国有股权的属性和总量。”

财政部表示,“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长期财务投资者,以获得股权分红收益为主。涉及上市企业的划转,不会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和方式。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上市企业的国有股东之一,除履行方案中有关禁售期的义务外,国有股权的变动等事项需执行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参与持股,将进一步优化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水平,对资本市场将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财政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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