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上交所对佳华科技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玮、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黄志龙、时任财务总监王朋朋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87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科技或公司)存在合同管理部分审批权限不清晰、部分采购环节和重大购房事项的内控有效性不足等问题,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存在缺陷,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购房事项,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预计购买房屋总价为6,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总资产的3%。在相关房屋买卖过程中,公司法务部门合同起草不严谨,对合同所涉及条款的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未做出专业判断,相关人员未严格履行相应职责、审核合同条款,公司经营上存在重视商业机会获取、轻视风险控制的情况。此外,因涉及前述购房事项,公司2021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综上,公司合同管理部分审批权限不清晰、相关内控有效性不足,违反了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玮、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黄志龙、时任财务总监王朋朋为本次购房事项的主要参与者及审批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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