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相应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合同以及与工程密不可分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基建与规划处负责合同的起草,学校法人或授权法人代表签订合同。
根据工程项目不同性质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订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
第四条 直接发包的工程,学校选择的承包人应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
第六条 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原则上采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文本,招标的工程原则上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招标文件模板中的格式合同。
第七条 下列内容原则上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
(二)工期调整的要求;
(三)合同价款支付、调整要求;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与标准;
(五)工程洽商、变更的形式和要求;
(六)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八)其他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 施工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工期在一年以内,招标发包时或者直接发包工程签订合同时施工图设计文件完善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工程需要提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学校审计处审核,经审计处审核后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第九条 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参照国家和北京市颁发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基建与规划处确定合理工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
第十条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北京市质量标准的要求。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学校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及相应的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基建与规划处建立健全工程合同管理内控制度,明确合同管理人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第十三条 基建与规划处建立工程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内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基建与规划处应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应根据审计意见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没有跟踪审计的由基建与规划处暂定工程变更价款。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十五条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基建与规划处应当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并接受学校合同管理部门的归口管理,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法制办通过资金管理、审计、合法性审查等方式进行内控监督。合同管理中发生纠纷、诉讼或仲裁的,应及时向法制办报告;涉及违规违纪行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工程合同是指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中与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确定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合同及其他与基建工程相关的合同。
第三条 基建管理处指定专人(即合同负责人)负责与采购与招标中心对接基建工程合同签订事宜。基建工程合同签订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四条 在签订合同之前,基建管理处必须认真核实签约方的情况,确保合约方及具体签约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 基建管理处实行合同会签审批制度。在签订基建工程合同前,应通过相应的会签审查程序。会签审查人员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维护学校利益。基建管理处合同负责人依据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文件与承包商协商合同文本,并将合同报采购与招标中心审核,取得一致意见后,填写处内合同审批单及采购与招标中心合同审批表,与合同文本一起送交项目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分别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报基建管理处处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处长签批。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分管处长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基建管理合同专用章。对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学校采购合同签订限额以上的基建工程合同,基建管理处完成合同会签,经学校采购中心复核后,在合同上加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分类别采用标准合同文本。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的,由本部门拟订标准合同文本,送学校合同主管部门审定、备案。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个案,合同文本须送合同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八条 合同内容
基建工程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部首部分:应写明合同签订双方的全称、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
2.正文部分:应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合同金额、技术资料交付期限、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担保、合同终止、争议解决、合同有效期限等条款;材料设备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担保、合同终止、争议解决、合同有效期限等条款;
3.结尾部分:应明确双方都使用合同专用章,代表人签字,签约时间及地点等。
第九条 签订合同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重要合同必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合同签订完成后,按基建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十条 合同签订生效前,严禁进入合同履行程序,严禁先进场后补签合同。如涉及安全等特殊情况,需逐级报批,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及时补签合同。
第十一条 基建管理处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三条 基建管理处应及时跟进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基建管理处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履约情况符合合同要求,若对方当事人出现严重违约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合同执行人应及时评估履约风险并上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按《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合同纠纷由基建管理处联系学校法规部门共同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有效公章。
第十八条 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正式生效后,应遵照执行。第十九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原《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基〔2015〕11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非招标类合同管理办法
沪交基管[2014] 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签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非招标类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提升合同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基建处代表学校实施管理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中,以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所签订的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
第二章 合同的提出
第四条 总师室、综合管理科、工程管理科、质量安全科、计划投资科等基建处下设科室均可为合同提出科室。
第五条 提出科室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应在具体业务委托前,由科室负责人向基建处处务会提出合同签订需求。处务会研究决定后,提出科室将与合同签订相关的必要性说明、图纸、预算、拟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及与具体业务委托相关的资质文件等材料提交计划投资科拟稿。提交材料如与处务会决定不符的,计划投资科应及时向基建处领导或处务会议汇报。
第三章 合同的拟稿
第六条 合同拟稿由计划投资科负责,提出科室配合。计划投资科应根据处务会决定、提出科室提交的材料等进行合同拟稿。若有国家、上海市有关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的,合同拟稿应尽可能使用示范文本。
第七条 计划投资科认为必要,报经分管处领导同意后,组织合同洽谈。合同洽谈工作按学校、基建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合同拟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合同拟稿实际时间如与本条规定不符的,计划投资科应及时向基建处领导或处务会议汇报。
第四章 合同的审核
第九条 合同审核工作由计划投资科负责组织。
第十条 合同拟稿完毕,计划投资科应将拟办合同提交分管处领导审核。分管处领导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征求学校审计、法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分管处领导认为必要,应征求基建处其他处领导或科室意见。
第十二条 计划投资科应按基建处领导、相关科室、学校审计和法务部门的意见对拟办合同进行修改。如有必要,应及时征求拟委托单位意见,提出科室配合。
第十三条 拟办合同修改完毕,提出科室、计划投资科等根据审核情况,对拟办合同进行书面会签、确认,填写合同审核表。
第十四条 合同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各部门、科室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合同审核实际时间如与本条规定不符的,计划投资科应及时向基建处领导或处务会议汇报。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计划投资科负责联系拟委托单位对拟办合同的确认、签章等工作,提出科室配合。
第十六条 上条所涉工作全部完成后,计划投资科整理合同拟稿、审核的过程文件及待签合同文本。由基建处处长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校领导签订完毕,由计划投资科办理合同专用章、校领导私章、正、副本章、骑缝章等用印事宜。合同用印工作按学校、基建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同的分发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完毕,由计划投资科进行编号。合同编号原则为代表工程项目名称的四个字母、流水号及签订年份。
第十九条 计划投资科负责及时将签订完毕的合同正式文本分发到各科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合同分发科室、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为:
(一)基建处档案室(合同正本1份);
(二)计划投资科(合同副本1份);
(三)提出科室(合同副本1份);
(四)财务计划处(合同副本1份);
(五)审计处(合同副本1份);
(六)委托单位(合同正本1份、副本份数按合同约定)。
第二十条 合同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备案或登记的,由委托单位负责办理。合同提出科室须督促委托单位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或登记工作。备案或登记合同的正、副本要求及份数等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已签订合同的补充、废止、解除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因越权办理合同签订、泄露合同机密、未及时汇报涉及合同的重要情况或遗失合同相关资料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基建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特殊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付款办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工程项目非招标类合同审核表;
2.工程项目非招标类合同征求意见表。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2014年10月
(一)附件【工程项目非招标类合同征求意见表.pdf】已下载115次
(二)附件【工程项目非招标类合同审核表.pdf】已下载118次
复旦大学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复旦大学合同审核与备案规定》、《复旦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合同指学校授权基建处为一方当事人与社会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凡是由基建处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合同的会签、审核及签订
第四条 合同会签:基建项目合同需项目组两人以上人员负责谈判、拟稿,并填写《复旦大学基建处合同会签单》进行流转。凡合同审阅者均需签署有无修改意见,拟稿人根据相关修改意见认真修改合同,经分管处长核定并签字确认后交合同办,方可加盖合同章。项目组指定专人对口审计处送审跟踪审计(包括前期)资料,合同办负责将合同(100万以上建设合同和50万以上咨询或买卖合同)送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送审。项目组拟稿人负责会签过程跟踪,不签署完毕不能外送。
第五条 合同审查:合同提交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如工程预算、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评(议)标结果,中标通知书等。会签人员须在各自的职能岗位上认真负责地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核,并对其修改的部分负责。主要审核内容:
1、合同文本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有无遗漏;
2、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3、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得到充分保证,有无受到损害;
4、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合同签署:签订工程合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审查通过的合同由各项目组至少一人在经办人(代理人、代表人)栏内签字;修缮工程经费自负的项目,还需使用单位签署、盖章。合同会签后交合同办加盖合同章后,方可分发。
第七条 合同盖章:合同经会签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将根据会签意见修改后的合同交对方单位先签字或盖章,然后送合同办盖合同章;需盖学校法人章的新建合同拟定后,由综合办统一填写《复旦大学印章使用登记表》,交处长签字后,送交校办盖章、用印。
第八条 合同份数:正本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视情况而定,一般建议我方不少于三份。
第三章 合同履行、付款及监督
第九条 基建合同订立后由基建处代表学校负责履行合同。
第十条 合同付款:
(1)基建项目:需付款的基建合同由项目部送交一份原件给学校财务处。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付款。
(2)修缮项目: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付款手续的工程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复旦大学工程项目款及大额货币资金支付审批表》(一式三份),并经由使用单位、本部门部长审核会签后,附合同原件一份及相关资料送合同办审核,10万元以上付款项目需基建处处长以及分管副校长审核会签后,方可送交校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付款。
第十一条 合同监督:所有基建合同副本(或复印件)由项目部送交总包单位、监理、项目负责人并签收,各自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经办人必须将合同原件送基建处合同办和投资控制办备案,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经办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合同变更的要重新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程序同正式合同。
第十五条 建立台账:合同办收到签约完成的合同后,应当及时编号和登记,包括纸质签字登记和计算机管理。登记栏目应当包括施工单位、合同名称、合同金额,签约日期、经办人等等。投资控制办负责准确、及时、完整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价款往来状况。
第十六条 合同办对所签订的有效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凡已履行完结的合同在登记表上注明“履结”及日期,到期未结的合同向处领导及时报告,督促对方尽快履结。
第五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争议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若需诉讼解决的,基建处须与学校法律事务部商讨确定法律解决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因未按本办法处理合同事宜而给学校或单位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的管理与控制,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有序高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大学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和设计合同、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咨询和委托监理等建设工程合同。
第三条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争议的解决、合同条款解释等各环节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签订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必须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以“重庆大学”名义签署。凡未经学校授权的部门、单位不得以本部门、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署建设工程合同。
第五条 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学校授权基建规划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合同的谈判、合同文本的起草和签订。
第六条 分管基建校领导是合同管理负责人,负责合同的签订,基建规划处主要负责人是合同管理执行人,负责组织合同的谈判、审查,并配备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登记、检查和督促工作。
第七条 合同文本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合同性质、当事人要求等制定相关条款。合同的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满足合同执行深度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法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内容、合同价格、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质量要求、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第八条《重庆大学施工安全责任书》、《廉政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同步签订。
第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一律使用重庆大学(基建)合同专用章,未使用基建合同专用章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所有正式合同文本需送计划财务处一份。基建规划处建立系统、完整的合同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所有合同文件的归档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有关的合同文件的归档与保管。
第十一条 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的,按照《重庆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当变更金额超过30万元,须报经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并按程序增加补充合同条款,项目建设规模或投资经费增加数超过计划规模或投资的10%时,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向教育部申报调整。
第四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合同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合同签订程序而私自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经办人员、审核、审批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本规定,给学校或部门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将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重庆大学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规划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新区建设关于合同审核工作规程
为了确保我校新校区建设健康、有序、高效地进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合同审核范围
3万元(含3万元)以上基建、采购项目所签订的合同。
二、合同审核程序
1、由合同项目主办单位确定本单位承办人,草拟合同内容;
2、经有关人员核稿后,报主办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
3、将合同初稿送校监察审计处审核;
主要审核合同中有关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与费用调整等条款的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有关技术方面的条款由合同项目主办单位明确审核责任人);是否有对学校明显不利或有损学校合法权益的条款或内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合同,请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同时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并在合同审核记录表上签字。
4、合同审核后,由有关承办人和负责人进行修改、洽谈。修改后的合同复印件送监察审计处一份,由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在合同审核记录表上签字,并盖审计章,随合同一起归档。
5、修改后的合同随附监察审计处盖章的合同审核记录表按规定程序报校领导审阅,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50万元以内的合同一般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受校领导委托签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合同,应由分管领导签字。
三、报审材料
1、合同初稿
2、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乙方的中标审批表(特殊情况附情况说明);
3、概预算表。
四、合同审核时限
在报审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标的在200万元以内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三天,标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或较复杂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五天,对有些特别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七天。
五、没有经过审签的合同,财务人员不予执行。
六、校内其它数额较大的合同,可参照本规程进行审核。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招标文件及招标类合同审核管理办法
沪交基管[2014]2号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处工程项目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流转审核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工程项目招标申请
第一条 申请时间
工程项目招标申请由项目工程师根据项目形象进度需要、合同约定,结合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有关工程招标时限要求提前一周提出;
第二条 资料要求
项目批复文件、报建表、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工程概况等相关资料;
第三条 提交方式
项目工程师负责网上申请,网上申请提交后,相关书面申请由项目工程师签字后,报分管处领导审批。综合管理科负责将审批同意的招标申请(书面)以及相关资料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办签署受理意见后,由综合管理科将招标申请表复印件发项目工程师、计划投资科等相关科室进行备份。计划投资科负责督促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时制定招标计划,启动招标工作。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审核
第四条 审核范围
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送基建处流转的各类招标文件,包括设计招标文件;勘察招标文件;监理招标文件;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材料与货物采购招标文件;其它类型招标文件等。
第五条 审核内容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项目概况和技术要求;投标须知;投标人的资格与标准;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报价要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六条 流转方式
综合管理科负责接收校招标办发出的招标文件审阅稿,发起处内流转程序,流转过程进行监督,并将最终审阅意见反馈给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计划投资科负责按招标文件类型建议参与处内流转的科室,对处内流转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基建处对招标文件的审阅意见并报分管处领导审批。
第七条 审核时间
各会签部门会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八条 工作职责
计划投资科:负责招标文件的全面审核、组织处内会签与意见汇总等,重点审核付款和结算条款以及有关条款与招标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审核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文件中的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条款。
项目工程师及工程管理科:审核招标文件,重点审核招标文件中的质量、工期和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工程管理的条款。
总师室:审核招标文件,重点审核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技术类条款,以及图纸的完整性。
分管处领导:组织协调各科室审核意见,综合基建处意见。
第九条 会签科室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招标文件并严守相关秘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十条 招标类合同是指由校招标办组织招标确定乙方单位后,由校招标办负责起草、校内审核及组织签订的工程合同。基建处关于招标类合同的审核流程参照招标文件审核流程执行。
附件:
1. 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类合同)流程图;
2. 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类合同)流转审核单。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2014年10月
(一)附件【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类合同)流程图.pdf】已下载171次
(二)附件【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类合同)流转审核单.pdf】已下载153次
哈工大基建处合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理顺、完善基建处内部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合同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建处内所辖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材料或有关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及其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实行专人审查、统一签约、集中管理、一律存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的签订程序
基建处所有合同一律实行统一格式、分类别经办、专人审查、处长签定的签约程序,具体分为:
1、经招标程序确定的(特殊情况例外)设计、勘察、监理等项目前期合同,由主管合同处长审查,处长签定。
2、经招标程序确定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主管合同处长审查,各有关科室相关人员配合,处长签定。
3、经招标程序确定的甲方分包工程、材料与设备采购合同由主管合同处长负责经办,各有关科室相关人员配合,处长签定。
4、对小额度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由主管工程处长负责经办,各有关科室相关人员配合,主管合同处长审查,处长签定。
二、合同的发放范围
合同双方签署完毕,到办公室盖章登记后,由办公室统一根据工作需要发放到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三、合同的管理责任
1、合同是约束双方当事人的重要法律文件,也是结算与审计等工作的依据,其条款必须清晰、准确和全面;合同履行完毕后必须存档。
2、正式合同签订后,合同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送交办公室,再由办公室转交资料管理员和经济科(2份)同时要办理交接签收手续,合同管理员按规定存放归档妥善保管。
3、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处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4、工程预结算人员、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关结算和财务决算事宜。
5、由于合同经办人未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基建合同谈判审核程序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校新校区的建设进程,积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合同的审核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一、首先由乙方(承包方)根据我方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工程预算等,由我方项目负责人会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设计(含施工图)、工程预算等进行审核、确认,必要时可向校外有关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咨询,组织专家会审以避免在工程技术(设计)、工程预算方面出现重大疏漏。
二、合同审核人员受理合同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供如下资料:
1、立项报告、中标通知书、审批表。
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招标答疑等。
3、工程预算书。
4、合同书草本。
三、由合同审核人员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学校的立场出发,积极维护学校的权益,对中标方提供的合同草案(我方合同审核人员可自拟合同)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全面的修订。
四、由合同审核人员就合同修订的内容,与分管处长、分管科长、该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等进行磋商,直到内部取得一致意见。合同修订后报分管处长审签,再送相关部门审核、定案。
五、基建处内部对参加合同(协议)谈判的人员组成,要求如下:
1、合同价款(标的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参加人员有:分管科长、项目负责人、合同审核人员等;
2、合同价款(标的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且在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科长组织,参加人员有:分管处长、分管科长、项目负责人、合同审核人员,并请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派员参加;
3、合同价款(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分管处长组织,参加人员有:分管处长、分管科长、项目负责人、合同审核人员;并请校财务处长、校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参加;
4、有关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谈判,在上述组成人员参加的基础上,还须邀请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
六、合同审核的时限要求:
1、一般合同两天内审核修订完毕,并报校监察审计处审核;
2、重大或较复杂合同四天内审核修订完毕,并报校监察审计处审核。
3、紧急合同特事特办,要在一天(加班加点也要完成)审核修订完毕,并报校监察审计处审核;
七、经过以上基建处的合同审核程序取得一致意见,并经分管处长审签后,再由基建处合同审核人员将修订过的合同、中标通知书、审批表、工程预算书等相关材料报送校监察审计处,由校监察审计处作最终审核把关并签字盖章。
八、校监察审计处审核操作程序,由校监察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经审核通过的最后定案的合同,对合同审批签字人员,要求如下:
1、合同价款在3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处长签字。
2、合同价款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且在50万元以下的,由处长签字。
3、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须报请校领导签字。
十、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报批(是指按照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后,合同原件送基建处财务一份,归档一份,项目负责人一份,监理一份、跟踪审计人员一份。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可将合同复印件及其合同审批记录表等报送监察审计处、基建处领导和分管科长各一份,以便工作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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